《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1月4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1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
(2021年11月4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1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发展传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继承和弘扬本土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忠勇节义、豪放包容、诚信坚韧的精神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的普查、保存、传承、发展、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地方戏剧,是指流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体现本地历史传统文化、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独特技艺的表演艺术形式,包括川北大木偶、川北灯戏、阆中老观灯戏、南部皮影、阆中皮影、川北河川剧、南部傩戏、南部花灯戏、南部地灯戏等传统戏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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